设备管理 | 《广东省磁电物性分析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稿件来源:广东省磁电物性分析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编辑:办公室 责任审核人:赵福利 发布日期:2024-04-24

 

广东省磁电物性分析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省重室〔2023〕08号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磁电物性分析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 设备的使用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省重点实验室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 理,用于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教学等的仪器设备,包括省重 点实验室负责管理的实验大楼公共平台设备。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为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各科 研实验室管理教师为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省重点实验 室设备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科研实验室实验助理将按照要求协助做好仪器设备的日 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学校和 省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坚持按需选 择,论证充分,严格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省重点实验室采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提前调研,明确需求的技术指标,拟出必要和可行方案,由申请人(固定成员)向研究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研究组负责人组织 该组骨干成员进行讨论、论证,方案成熟后再提交省重点实 验室主任办公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学校规 定的流程进行采购。

        第六条 耗材及一般仪器设备采购,由省重点实验室固 定成员提出申请,该研究方向负责人审核并向省重点实验室 主任办公会提交方案,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学校规定流程 进行采购。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备主管、工程技术员、实验室管 理教师等需跟踪设备及耗材采购进程、采购程序,进行及时 督办。

        第八条 仪器设备进场前,设备管理教师和设备供应商 需考察场地,做好进场的可行方案,并填报设备进场登记表, 交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和办公室设备秘书,经省重点 实验室设备主管签字同意后,并再运送设备进场。

        第九条 仪器设备进场时,实验室管理教师或工程技术 人员要在场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进场要求执行,做好进场环 境保护,保证安全进场;仪器设备等货物不能长时间(超过 24小时)停留在楼宇大厅、走道等消防通道及公共区域;进场时若对楼宇设施有损坏,需进行赔偿。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及材料到货后,实验室管理教师应及 时对照合同进行清点,入库登记,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人 员协助核对和跟进;实验室管理教师应在两周内组织安装调 试,在所有技术指标与货物清单型号满足合同要求后,进行 验收,省重点实验室设备主管、工程技术人员等需到场验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材料验收合格后两周内编制档案,归档资料及时交给办公室归档,材料包括:购置申请单、购 置论证报告书、订购合同、发票复印件、装箱单、说明书、 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等。其中,申请单、合同、发票还需扫描成电子文件归档。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将由各科研 实验室管理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做好实验记录,定期盘点检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由各科研实验室管理教师和 使用者负责,保证安全、规范使用,按时维护和保养,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提倡对外共享,有关规定将按照学 校、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和省重点实验室有关公共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通过考核合格或具备操 作资格,熟悉操作规程,方可以使用设备,使用前需认真阅 读说明书,尤其是说明书上的警告提示,保证安全规范地使 用。同时,需掌握保养、检查和排除故障的基本技能,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 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操作 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前检查设备运行是否正 常,并在设备记录本上登记,记录设备运行状态、使用时间、操作人等。

        第十七条 各科研实验室管理教师对所负责区域内的设 备与电气设施使用及维护升级提出必要的指导,并对使用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各实验室管理教师、省重点实验室设备主管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做好记录,具体处理按学校相应条款执行;闲置、积压、报废物资要做好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转。在使用中如出现 故障,使用者应填写“仪器设备故障报告”,及时向实验室管 理教师或设备主管报告,并协助处理。对较大事故,应即时 向实验室管理教师报告,管理教师向省重点实验室设备主管 和分管领导汇报。由省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对事故原因 进行核查,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凡属非责任事故,要总结和排查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出现。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备主管和各实验室管理教师 是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应急预案、安全警示等重要注 意事项要上墙;严禁仪器设备超负荷运行;严格按照操作规 程操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基本操作步骤必须打印粘贴在仪 器设备使用处;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仪器设备长时间 (超过一个月以上)闲置不用时,应该每间隔四周通电十二小时以上;仪器设备需按照说明书进行定期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不遵守设备使用规则的人员将停止使用,若造成设备损坏等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及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