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大研院〔202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以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咨询和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健全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统筹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各院系、各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新入职教职工、新入学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成员、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术研究和学位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七条 校内各院系、各部门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改进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所有以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专著)在投稿前,全部署名作者须在《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学术论文(专著)投稿登记表》签名。论文等学术成果接受后1个月内,须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上传学校论文数据管理系统。未上传或未在《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学术论文(专著)投稿登记表》签名的作者,日后在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奖助学金评选、博士后出站、教师选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学术评价、考核评估、人才选拔、科研项目申请等过程中将该学术成果作为个人业绩使用的,不予认可。
第三章 受理和认定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秘书单位为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举报内容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举报人应提供包括联系电话等在内的有效联系方式。若仅有署名而未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匿名举报。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风建设办公室也须予以受理。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学校各单位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举报时,应立即函告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风建设办公室须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实名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风建设办公室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不少于3人)、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将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六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察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不得阻挠、干扰调查。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组全体成员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组织听证会。
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日,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应向实名举报人作出说明。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由学风建设委员会直接出具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审议,依据《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学术道德规范》,对被举报人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论书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签发,并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学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领受通知,催告受送达人领受认定结论书。受送达人未按时领受该文件的,即以领受通知发布之日起至第15日即视为送达。实名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未在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查的,认定结论书生效。
第二十七条 认定结论书包括: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结论和依据;
复查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名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书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查申请。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查申请后,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学风建设委员会重新组织新的专家进行复查,复查组应当包含至少三名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以会同学校相关委员会和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
复查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复查组完成评议后,根据评议决定提交复查报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驳回复查申请,维持认定结论;
2.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不当的,变更认定结论;
3.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变更或撤销认定结论。
复查报告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签发;
复查认定结论书应再次送达当事人。复查认定结论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经复查通过的决定不再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由学风建设委员会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讨论,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提出前,应书面告知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
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可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的;
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应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学术诚信诫勉谈话;
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暂停学校资助的教学、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终止或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学校资助的相关教学、科研项目,取消相关成果的工作量,追回学校给予的相关资助、津贴、补助及奖金等;
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奖学金),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取消已获得学校各类高层次专家、学者称号,学校各级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评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报人才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奖励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考核评优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暂缓授予学位;
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辞退或者解聘;
记入学术诚信系统;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同时,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作出相应处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学术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学校资助的教学、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情节较重的,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取消3年以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资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记入学术诚信系统;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至5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记入学术诚信系统;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人才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资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辞退或者解聘,记入学术诚信系统。
有抄袭、篡改、造假、买卖或代写代投论文,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行为,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第三十六条 被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人才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学校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奖励、人才称号、荣誉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等,取消已获得学校各类高层次专家、学者称号,学校各级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评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项目经费、津贴、补助及奖金等。
利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
第三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所在院系(医院)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入学校学术诚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项目(课题)组成员、指导的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等处理。
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未经许可私自投稿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四十条 经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定的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从公布结果后的下一年,核减涉事培养单位相应层次招生指标。每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核减涉事培养单位相应层次招生指标10个。若核减后的招生指标不能满足所涉及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发展基本需要的,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核定,核减时可保留必要的保底指标。核减后的博士或硕士招生指标维持3年不变。
暂停涉事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涉事论文指导教师若存在疏于指导、放任管理等严重情节的,取消其所有层次的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可以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合作、兼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可对其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及证据;
处理决定和依据;
复核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印发制作,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送达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执行处理决定,负责后续事宜并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学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日起至第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或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所在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问责。取消涉事二级单位当年年度学校综合绩效优秀评选资格。
第四十七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承诺,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或工作表现得到所在单位认可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学校可根据被处理人的申请对其减少惩戒期限。
第四十八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转送学校相关部门和恶意诬告人所在单位。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我校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复核
第四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在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的视为放弃复核。
第五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五十三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举报人或实名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被举报人、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以权谋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关单位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学校应撤销该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重点监管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2年第28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大研院〔2019〕31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研究生院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研究生院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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