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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务部《关于印发〈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根据《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章程》有关精神,学校依法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研究、决策、咨询、指导、评估、服务功能。为保证人才培养委员会有效运行,学校研究制定了《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该章程经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2015年第22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2016年1月24日

 

 

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章程》设立“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人才培养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为保证人才培养委员会有效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是学校教育与学位管理相关委员会的构成之一。学院(系)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其本科、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与本科、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相关的工作,受人才培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构成

 

第四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由教师组成,并兼顾学科分布和工作的范畴,人数一般为31~55人。

第五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思想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水平高,熟悉本科或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职称;

(三)热心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程序产生。委员候选名单由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和教授联名推荐三种形式产生,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任命。

第七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校人才培养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半数。

第八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按学科领域和功能需要设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通识教育、继续教育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人数一般为9~13人,通识教育、继续教育工作组成员可来自各学科工作组。人才培养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3-4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兼任,也可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表决由其他委员兼任。各工作组设第一召集人1名、第二召集人2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表决产生。

第十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任期内累计无故缺席会议达2次以上,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人才培养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任职。同时按照本章程第四条之规定增补新委员。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秘书单位为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委员会开展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或根据授权审定以下事项:

1.本科和研究生招生方面的战略规划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方案;

2.本科和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战略规划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方案;

3.本科专业设置和研究生学位授权学科、授权点设置及调整;

4.本科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相关事项。

5.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6.本科和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

7.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奖评审等;

(二)开展以下工作:

1.审阅学校有关人才培养状况的基本数据;

2.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

3.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4.研究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其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以及教学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本科和研究生招生;

2.本科和研究生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实习实践和培训基地建设;

3.教师教学培训、研究生导师培训;

4.本科生和研究生就业工作;

5.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

6.与人才培养方面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进行有关人才培养重大决策前,应通报人才培养委员会,并由人才培养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人才培养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组根据人才培养委员会授权,负责对所属学科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或所属业务范畴的工作进行研究、评议、咨询、指导等,职责如下:

(一)审议相关学科的本科专业设置和研究生学位授权学科、授权点设置及调整。

(二)审议相关学科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三)审议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议相关学科专业的本科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相关重大事项。

(五)指导相关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其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以及教学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本科和研究生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实习实践和培训基地建设;

2.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

3.与人才培养方面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评审教学成果、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

(七)承担相关学科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在招生、培养方面的研究、规划、制度建设等工作。

(八)处理人才培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以全体会议为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分别于每年五月和十二月召开例会,由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在必要的情形下,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非例行性全体会议,或召集各副主任讨论决定与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并在下一次全体会议时报告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研究和讨论的议题由学校涉及人才培养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教学单位等在会议举行前的5个工作日向委员会秘书单位提出,经委员会秘书单位汇总报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提交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研究和讨论。非经事前审批的事项,不得在会议时提请审议、研究和讨论。

第十八条 相关议题提交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属于全校范围人才培养的议题可直接提交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审议、研究和讨论。

(二)属于制定和调整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重大规章制度以及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须充分征求意见或组织论证。人才培养委员会秘书单位应在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将议题及其相关材料发给全体委员征求意见。

    (三)属于学校某个学科人才培养方面的议题,在提交学校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研究和讨论之前,应首先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下属的相关工作小组审议、研究和讨论,并允许此环节必要时可请院(系)代表说明情况。原则上,相关工作小组审议未通过的事项,学校人才培养委员会不予审议、研究和讨论。相关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议题,经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秘书单位应在议题上会前将议题及其相关材料发给全体委员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顺序一般为:

(一)   审议常规或一般性工作事项;

(二)   审议重大或特殊事项;

(三)   一般情况通报

(四)   特别事项报告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以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各种决议,原则上应通过全体会议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且经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成员同意时,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委员会主任以召集各副主任会议讨论方式作出的决议,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副主任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且经主任和副主任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成员同意时,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在委员意见较为一致的情况下,可由主任(或召集人)提议,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当全体委员在相关事项上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时,可由主任决定延至下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同时委托相关副主任及工作组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分歧较小但仍需完善的事项,经全体委员同意后可由主任委托相关副主任及工作组,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并在下一次全体会议时予以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各工作组会议由工作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以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组名义形成的各种建议,原则上应通过全体会议方式作出。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达到工作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且经工作组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成员同意时,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组全体会议表决的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在委员意见较为一致的情况下,可由召集人提议,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院(系)、职能部门等可提出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小组审议的事项,院(系)、职能部门等可向人才培养委员会申请复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参加全体大会,确实不能到会的,应向主任或者召集人请假,并同时告知秘书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和工作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工作组审议和审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相关职能部门或九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向人才培养委员会提请修订章程,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后,可启动章程修订。章程修订案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