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2000]104号2006年3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绪
第一条 设立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的宗旨是:为推动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鼓励、支持从事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革新,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条 实验室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学校的财政拨款,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同时欢迎申报单位所在院(系)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条 本基金项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院(系)组织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五条 本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实验改革和实验研究项目:
一、实验改革项目:在实验教学体制、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国内特别在校内同行中具有领先地位的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
二、实验研究项目:在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本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有配套经费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本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研究的有效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第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于每年6月份开始接受申请,9月份评审(具体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交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从中择优最多推荐研究(改革)项目改革大项目一项、小项目三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八份)后按规定时间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科。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申请项目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学院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验收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先报主管院长审核,再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五章 违规及处理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违规处理:
一、项目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
二、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擅自改变研究计划的;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第十六条 违规者项目承担人所在院(系)应负责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析权属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